第一章 招标文件
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
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S302涪阳至木门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巴发改审【2014】7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80%/20%,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片石砼挡墙劳务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及合同段划分:本项目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境内,起于K0 000,止于K101 108.752,全线划分为四个招标合同段,(见合同段划分一览表)。
2.2 计划工期:第一合同段5个月,第二合同段5个月,第三合同段5个月,第四合同段5个月,第五合同段5个月,第六合同段6个月,第七合同段5个月,第八合同段5个月,第九合同段5个月,第十合同段5个月,第十一合同段6个月,第十二合同段5个月,第十三合同段6个月,第十四合同段6个月,第十五合同段6个月,第十六合同段6个月,第十七合同段5个月,第十八合同段6个月。第十九合同段6个月。第二十合同段6个月。
2.3招标范围:合同段内施工图设计所含范围内的全部路基劳务施工内容(见2.4)。
2.4合同段落划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里程划分为18个合同段,工程项目见下表。
标段 | 起止桩号 | 工程细部名称 | 单位 | 总数量 | 计划工期 | 备注 |
1 | K0 000-K5 305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194.9 | 5个月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56 | ||||
2 | K5 460K9 215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374.9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3 | K9 690-K13 48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617.2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32 | ||||
4 | K13 650-K16 82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136.3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5 | K16 910-K18 57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374.5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50.2 | ||||
6 | K19 080-K20 567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989.3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1.5 | ||||
7 | K20 720-K24 925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618.4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8 | K25 810-K34 76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3453.7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2.1 | ||||
9 | K34 838-K41 22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859.8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778 | ||||
10 | K41 303-K44 755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504.6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3112 | ||||
11 | K55 055-K56 19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034.6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804.4 | ||||
12 | K56 200-K60 59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105.3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0.9 | ||||
13 | K60 710-K64 25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4163.4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83.4 | ||||
14 | K64 420-K70 31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845.6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98.3 | ||||
15 | K70 586-K74 06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979.1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90.9 | ||||
16 | K74 320-K86 515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428.8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90.9 | ||||
17 | K86 685-K89 942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258.9 | 5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53 | ||||
18 | K90 360-K92 744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823.8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19 | K92 854-K96 862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021.5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511 | ||||
20 | K96 982-K100 830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247 | 6个月 |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3.?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规定, 具有丰富的组织和管理施工经验和能力者,并曾圆满地完成过与本工程劳务分包在类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等方面相类似的工程;要求在五年内有2个不低于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在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备案或已进入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协作队伍库的且投标人没有被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黑名单”或上年未被公司评定信誉等级为“C”级。??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_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2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川交公司隧道分公司工程处(川交公司六楼)(详细地址)持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5.?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1月22日15时00分,地点:川交公司隧道分公司工程处(川交公司六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对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的任何问题,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2018年1月17日)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同时将所提问题的电子文件发送至招标人的电子信箱内,以便招标人及时予以答复。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广汉市北海路1号
邮 编:618300
联 系 人:罗先生
电 话:15283862891
传 真:
开户银行:农行广汉支行
开户帐号:2221010104000198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1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15283862891 | ||||||||||||||||||||||||||||||||||||||||||||||||||||||||||||||||||||||||||||||||||||||||||||||||||||||||||||||||||||||||||||||||||||||||||||||||||||||||||||||||||||||||||||||||||||||||||
1.1.3 | 项目名称 | 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劳务分包工程施工项目。 | ||||||||||||||||||||||||||||||||||||||||||||||||||||||||||||||||||||||||||||||||||||||||||||||||||||||||||||||||||||||||||||||||||||||||||||||||||||||||||||||||||||||||||||||||||||||||||
1.1.4 | 建设地点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境内。 | ||||||||||||||||||||||||||||||||||||||||||||||||||||||||||||||||||||||||||||||||||||||||||||||||||||||||||||||||||||||||||||||||||||||||||||||||||||||||||||||||||||||||||||||||||||||||||
1.2.1 | 资金来源 | 工程计量款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内及本次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包含的项目全部内容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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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见本须知1.3.1条。 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现场通知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意见: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
1.4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财务、业绩、信誉及其他要求见附表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具有编号的补遗书。 | ||||||||||||||||||||||||||||||||||||||||||||||||||||||||||||||||||||||||||||||||||||||||||||||||||||||||||||||||||||||||||||||||||||||||||||||||||||||||||||||||||||||||||||||||||||||||||
2.2.1 2.2.2 | 投标保证金 | 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之前。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招标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广汉支行 账号:22210101040001986 投标人在保证金到账后凭银行进账单到发包人财务处换取收据,汇款凭证及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 ||||||||||||||||||||||||||||||||||||||||||||||||||||||||||||||||||||||||||||||||||||||||||||||||||||||||||||||||||||||||||||||||||||||||||||||||||||||||||||||||||||||||||||||||||||||||||
2.2.3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未经招标人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 (3)没有明示但不按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的; (6)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之外的条件订立合同的。 | ||||||||||||||||||||||||||||||||||||||||||||||||||||||||||||||||||||||||||||||||||||||||||||||||||||||||||||||||||||||||||||||||||||||||||||||||||||||||||||||||||||||||||||||||||||||||||
2.3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2%(收款人名称及银行帐号,同上)(履约保证金全部为现金保证金时收取2%;为银行保函时收取5%)。 (2)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户行(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现金担保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中转出。(3)提交履约担保(含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如果有)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 ||||||||||||||||||||||||||||||||||||||||||||||||||||||||||||||||||||||||||||||||||||||||||||||||||||||||||||||||||||||||||||||||||||||||||||||||||||||||||||||||||||||||||||||||||||||||||
2.4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 | ||||||||||||||||||||||||||||||||||||||||||||||||||||||||||||||||||||||||||||||||||||||||||||||||||||||||||||||||||||||||||||||||||||||||||||||||||||||||||||||||||||||||||||||||||||||||||
3.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中用“/”标示。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 ||||||||||||||||||||||||||||||||||||||||||||||||||||||||||||||||||||||||||||||||||||||||||||||||||||||||||||||||||||||||||||||||||||||||||||||||||||||||||||||||||||||||||||||||||||||||||
3.2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授权委托书后须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并保证清晰有效。 (4)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 ||||||||||||||||||||||||||||||||||||||||||||||||||||||||||||||||||||||||||||||||||||||||||||||||||||||||||||||||||||||||||||||||||||||||||||||||||||||||||||||||||||||||||||||||||||||||||
3.3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各1 份,另加1份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U盘) | ||||||||||||||||||||||||||||||||||||||||||||||||||||||||||||||||||||||||||||||||||||||||||||||||||||||||||||||||||||||||||||||||||||||||||||||||||||||||||||||||||||||||||||||||||||||||||
3.3.5 | 投标报价 | 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平衡,在保持投标总价不变的原则下,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细目单价的调整。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不可更改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数量、工作内容(如有)及主要内容。 | ||||||||||||||||||||||||||||||||||||||||||||||||||||||||||||||||||||||||||||||||||||||||||||||||||||||||||||||||||||||||||||||||||||||||||||||||||||||||||||||||||||||||||||||||||||||||||
3.4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45天 |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投标人应将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U盘)统一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并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 在封套上投标人应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1号 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劳务施工投标文件”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4.2.4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
5.2.1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密封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开标顺序: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如果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 ||||||||||||||||||||||||||||||||||||||||||||||||||||||||||||||||||||||||||||||||||||||||||||||||||||||||||||||||||||||||||||||||||||||||||||||||||||||||||||||||||||||||||||||||||||||||||
6.1 | 评标小组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 4~6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办法 |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 )综合评估法(√)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的人数为 1~3 名 | ||||||||||||||||||||||||||||||||||||||||||||||||||||||||||||||||||||||||||||||||||||||||||||||||||||||||||||||||||||||||||||||||||||||||||||||||||||||||||||||||||||||||||||||||||||||||||
11.1.5 | 监督部门 | 纪检监督: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业务监督:公司工程管理部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补1 | 招标人保留的权利: (1) 招标人可以修改任何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有达到修改后合同段的招标要求才能参与该合同段的竞标。 (2)取消或拒绝全部投标申请。 招标人将不对上述行为负责,亦无义务告知投标人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 | |||||||||||||||||||||||||||||||||||||||||||||||||||||||||||||||||||||||||||||||||||||||||||||||||||||||||||||||||||||||||||||||||||||||||||||||||||||||||||||||||||||||||||||||||||||||||||
补2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同时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 | |||||||||||||||||||||||||||||||||||||||||||||||||||||||||||||||||||||||||||||||||||||||||||||||||||||||||||||||||||||||||||||||||||||||||||||||||||||||||||||||||||||||||||||||||||||||||||
补3 |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登记投标人信息及有效的联系方式。至评标结果公示前,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处于工作状态,招标人不承担由于投标人联系中断给投标人带来的任何损失责任。 | |||||||||||||||||||||||||||||||||||||||||||||||||||||||||||||||||||||||||||||||||||||||||||||||||||||||||||||||||||||||||||||||||||||||||||||||||||||||||||||||||||||||||||||||||||||||||||
补4 | 本次投标的项目,本次投标一个投标人可投3个标,但只允许一个投标人中取一个标段,若投标人各标段同时排名第一,由招标人指定中标,则其他标段第二候选人中标。 | |||||||||||||||||||||||||||||||||||||||||||||||||||||||||||||||||||||||||||||||||||||||||||||||||||||||||||||||||||||||||||||||||||||||||||||||||||||||||||||||||||||||||||||||||||||||||||
补5 |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并按要求退到的账户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身份证原件); 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 |||||||||||||||||||||||||||||||||||||||||||||||||||||||||||||||||||||||||||||||||||||||||||||||||||||||||||||||||||||||||||||||||||||||||||||||||||||||||||||||||||||||||||||||||||||||||||
补6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不做调整。 |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劳务分包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及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及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次招标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财务、业绩、信誉及其他要求见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同意,但费用及考察风险由投标人自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2 投标保证金
2.2.1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到达。投标人凭银行进账单换取收据,招标人凭银行收款回单(已进招标人账户)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应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2.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未经招标人许可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2.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招标文件的澄清
2.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4.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4.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非招标人原因未收到澄清的投标,视为收到澄清通知。
2.5 招标文件的修改
2.5.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5.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非招标人原因未收到澄清的投标,视为收到澄清通知。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3.2 投标文件格式(见第八章)
3.3 投标报价
3.3.1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已计入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项目中。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投标文件中标价的单价与价格,均已包括了完成此项工作但不限于所需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除发包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的保险、除增值税外的税费和潜在的风险和利润等全费用。
3.3.2投标人必须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对作业方法和材料的一般要求或说明,不必重复或摘要写入工程量清单内。给工程量清单各支付项标价前,须参阅合同文件的有关部分。
3.3.3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已由招标人办理,投标人装备险和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及其他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投标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单独报价。
3.3.4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3.5 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报价不平衡,在保持经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不变的原则下,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对细目单价的调整。
3.4 投标有效期
3.4.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
5.1.2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5.1.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
5.2.1 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
5.2.2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如有)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明显低于成本;
(3)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和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书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5)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6)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7)招标文件中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投标文件没实质性响应;
(8)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
(9)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2.3 投标书的澄清
在投标书审查、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包括辅助资料。澄清应以书面、电传或传真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提出寻求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重大招标项目或认为必要可聘请外部专家1~2人。由抽取的专家推举出主任委员后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招标人将支付给投标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函招标人。
7.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银行手续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9.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9.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提交履约担保。
9.1.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1.3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10.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不再招标
按10.1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招标人上级单位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有2家合格投标人时,对此2家进行开标和评标,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议标)。
11.纪律与监督
11.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1.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1.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及工程管理部投诉。
附表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2、具有劳务分包及以上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一般纳税人证明; 5、银行开户许可证。 |
附表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近2年: 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收益均大于零。 |
附表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5年: 累计完成过1项以上类似工程项目。 |
附表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近三年: 1、投标人没有收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5、在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备案或已进入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协作队伍库的且投标人没有被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黑名单”和被评定为C级。 |
附表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至少在1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职务。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至少在1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中担任过项目技术(副)负责人职务。 |
附表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技术员 | 1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1年以上具有公路、隧道施工现场管理经验。 |
安全员 | 1 | 具有主管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员C级资格证书 |
混凝土工 | 6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相当水平;至少在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操作实施。 |
模板工 | 2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相当水平;至少在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操作实施。 |
电工 | 1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相当水平;至少在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操作实施。 |
普工 | 5 | 具有相应工作经历或相当水平;至少在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操作实施。 |
附表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砼插入式振捣器 | 台 | 6 | |
发电机 | 台 | 1 |
附表8 开标记录表
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工程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2017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 情况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递交投标保证金 | 是否超过投标控制上限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或投标控制价上限: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9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章)
年月日
附表10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详审标准 | 投标单位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书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字迹清晰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限价(如果有) | 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 |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权利和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技术准备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履约信誉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及其他人员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施工设备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评分表(合理低价法)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 | 评标价 | 100分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签订施工合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3、通过初步评审、算术性修正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其他依次高出评标基准价1%扣2分。 |
评分表(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2.2 | 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 | 24分 | 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6 | 总体施工布置、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可行得3分,优秀得5分。 |
工期、质量、安全、环水保、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6 | 体系及措施可行得3分,优秀得5分。 |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6 |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满足要求得4分,资格与业绩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每增加1项加0.5分,最多加2分。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与业绩 | 3 | 其他人员资格与业绩满足要求得2分,资格与业绩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每增加1项加0.5分,最多加1分。 | |||
劳动力、设备资源配置 | 3 | 主要设备配置满足招标文件、配置合理得2分,优秀得3分。 | |||
业绩及其他因素 | 16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8 | 类似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每增加1项加1分,最多加2分。 | |
财务能力 | 4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 |||
履约信誉 | 4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 |||
评标价 | 60 分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签订施工合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3、通过初步评审、算术性修正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得满分。其他依次高出评标基准价1%扣2分。 |
1.评标方法
本工程以综合评估法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并以其人、机、料、法、环五要素资源的保障能力及施工业绩和社会信誉进行综合定标。但不保证最低报价单位为最后中标单位。一旦中标,由甲方联系人直接通知中标单位进场。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方能进入下一轮详细评标。无论何种原因,招标人有权对任何一家投标单位确定其中标,对此,招标人可不作任何解释,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得分的高低由高到低依次排名,确定1~3名中标候选单位,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 评标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标准
主要内容: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内容编制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
(3)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中业绩、人员、设备等的最低要求;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盖章盖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 资格评审标准
主要内容: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人拟投入的设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1.3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标准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2详细评审标准
评分标准见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节2.1.1、2.1.2项评审标准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详审。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总价不变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d.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和合价。
(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总价不变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a.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b.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c.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d.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单价和合价。
3.2 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初步详审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详审。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具体评标报告可参考附录。)
附录1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
(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形式:
招标单位:
提交日期:
目录
一、项目简介……………………………………………………………………………………………()
二、招标形式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过程简介……………………………………………………………………………………()
四、评标程序和办法…………………………………………………………………………………()
五、评审结果…………………………………………………………………………………………()
一、项目简介
由四川路桥承建的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EPC)公路项目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工建设,川交路桥隧道分公司则需即刻着手进行劳务分包施工招标,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
二、招标形式和资金来源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工程计量款
三、招标过程简介
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由隧道分公司负责编写。
四、评标程序和办法
1、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
2、评标办法:
1)本次评标采用法进行评审,即,确定排名,拟定中标和备选候选单位。
2)评审类别附表
3)综合评分标准
3、开、评标过程:
…………
评标委员会成员:
监督人成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标书进行了认真审核,…………,最后拟定了拟中标单位和备选单位。
五、评审结果
招标标的名称:
1、评审意见:
2、评标结果:
推荐意见:
附件:1、《开标记录表》
2、《初步评审记录表》
3、《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
4、《重大偏差描述表》
5、《评标人员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
监督:
年月日
评表1初步评审记录表
四川路桥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施工招标
初步评审记录表
投标单位名称:合同段号: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是否符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详审标准 | 投标单位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书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字迹清晰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限价(如果有) | 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 |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权利和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
资质证书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许可证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履约信誉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施工设备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评审结论 |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2详细评审记录表 (报价部分)
四川路桥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工程施工招标
详细评审记录表 (报价部分)
合同段号: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校核差 | 评标总价(元) | 备注 |
1 | 2 | 3=1 2 | 4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3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四川路桥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工程施工招标
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综合评估法)
合同段号:
序号 | 评审内容 标准分值 投标单位名称 | 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分) | 业绩及其他因素(分) | 报价 得分 | 综合 得分 | 综合 排名 | |||||||
总体施工方案 | 工期、质量、安全、环水保、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资格 | 劳动力、设备资源配置 | 类似项 目业绩 | 财务能力 | 履约信誉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1 | 12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3-1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合理低价法)
四川路桥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工程施工招标
详细评审记录表及评分汇总表(合理低价法)
合同段号: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综合得分 (报价得分) | 综合排名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监督:评标专家:
评表4重大偏差描述表
四川路桥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片石砼挡墙工程施工招标
重大偏差描述表
合同段号:
序号 | 投标单位名称 | 重大偏差描述 | 重大偏差 依据招标文件条款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监督:评标专家: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四川路桥集团劳务分包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约定为:
合同当事人:指工程发包人、劳务承包人。
工程发包人:指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业主)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实施项目建设、履行合同所设立的全面管理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
劳务承包人:指具有相应施工或劳务资质的、与上述工程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担工程项目中部分劳务施工任务的企业。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劳务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本项约定为: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4 日期
本项约定为:
(1)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变更。
(2)竣工日期:指按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3)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4)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项约定为:
(1)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2)保证金:指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其他约定的保证金。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视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各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与此有关的部分);
(5)四川路桥集团劳务分包通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劳务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本条细化为:
工程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及时向劳务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向劳务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设计、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任何差错,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决定,关通知承包人。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本条约定为: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发包人,工程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1 专利技术
本条约定为: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本条约定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工程发包人义务
本条细化约定为:
(1)遵守法律
工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劳务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责任。
(2)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发包人完成劳务承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A、向劳务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地。
B、必要时,向劳务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C、向劳务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4)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负责工程测量点位审核、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关系。
(8)按合同约定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本合同不适用该条款)
4. 劳务承包人义务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本条细化为:
劳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工程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劳务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劳务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工程发包人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4.1.2 依法纳税
本条约定为:
劳务承包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已由发包人办理,劳务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除增值税外的各项税费均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条约定为:劳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条补充细化为:
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承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条补充细化为:
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按工程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统一规划堆放、保护材料、停放机具,设置标志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本条补充细化为: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红线外的土地,植被不能随意占用,如占用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条补充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与照管
本条补充细化为: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4.1.10 其他义务
本条补充细化为:
劳务承包人不得以工程发包人的名义私刻项目分经理部或施工处样式的公章,对外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应以劳务承包人自身的名义进行。
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工程发包人转发的项目业主及业主聘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指令。
自觉接受工程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本条补充细化为:
在正式签约前,劳务承包人应按所承担劳务分包工程总额的约定比例向工程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于指定的时间内存入工程发包人指定的银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进行正式交验前一直有效。
4.3 分包
本条约定为:
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工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务承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劳务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4.4 联合体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4.5 劳务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条约定为:
劳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劳务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工程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工程发包人。劳务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工程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劳务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发包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工程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劳务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工程发包人。
4.6 劳务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条约定为:
劳务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发包人提交劳务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劳务承包人应向工程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劳务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务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劳务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工程发包人同意,上述人员不得无故不到位。劳务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工程发包人的同意。尽管劳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劳务承包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自觉接受工程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程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劳务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条约定为:
劳务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工程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劳务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劳务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条约定为:
(1)劳务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2)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3)劳务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劳务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5)劳务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6)劳务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劳务承包人现场查勘
本条约定为:劳务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劳务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本条约定为:
(1)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除项目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劳务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劳务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发包人。工程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15 条约定办理实施。工程发包人没有发出第指示的,劳务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工程发包人承担。
(2)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劳务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的,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发包人已经指示劳务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劳务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补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约定为:
5.1工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由工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品种、单价和损耗率详见项目专用条款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供应的材料数量,按设计图纸工程量和约定的损耗率(或预算定额消耗标准)计算确定。施工过程中,劳务承包人应定期向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使用和计划,经工程发包人审核后,按需求和进场计划向劳务承包人供应。
发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提供的钢筋、钢铰线、型钢、水泥、锚具、土工材料、防水材料、伸缩缝、支座、柴油等主材,应运到经发包人确定同意后的劳务承包人的施工现场的的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场或库房。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劳务承包人需要将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单个施工点时,经发包人同意后另行约定地点。需要劳务承包人装卸、场内转运的,劳务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已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计。
发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提供的砼,由发包人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作业面附近,劳务承包人负责提供或维护的施工现场便道应确保发包人的材料运输车可以通行。若由于劳务承包人原因(施工组织不当、协调不力或便道无法通行等)无法卸货,发生误工、怠班、材料转运、浪费等情况,造成发包人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无需征得劳务承包人同意。
5.2工程发包人供应的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
发包人的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详见项目专用条款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没有约定的其他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发生的场内运输、装卸,劳务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已含在本次招标清单报价中,不另计。
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进场后应双方确认设备现值。由劳务承包人负责设备和机驾人员的管理和使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劳务承包人应支持和积极配合,费用已含在本次招标清单报价中。劳务承包人由于加班需增加机驾人员,由劳务承包人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提供的设备,若根据施工管理需要,由劳务承包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也可以由劳务承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要求自行组织、管理机驾人员和设备,按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中的单价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结算,给发包人提供设备发票。
若劳务承包人自行组织的设备,发包人认为设备数量、型号或能力不足以保证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组织足够的设备进场或由发包人按项目专用条款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中约定的设备数量及型号自行组织设备进场,由此而增加的所有费用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劳务承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发包人供应的主材、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材料超耗,丢失、损坏的设备劳务承包人应按设备进场时双方确认的设备现值进行赔偿或进行修复,修复应恢复到设备损坏前的状态。丢失、损坏或超耗的材料,发包人按“最高到场价 15%采管费”全额赔偿。
因设备、材料保管不善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成本增大,业主罚款等一切经济损失,都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劳务承包人会同工程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封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劳务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工程发包人提出申请。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条约定为:
(1)劳务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劳务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劳务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劳务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劳务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2)要求劳务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劳务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同意,劳务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些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发现劳务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交通运输
本条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劳务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劳务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劳务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劳务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本条约定为: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审批。
(2)劳务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劳务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劳务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3)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4)发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劳务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工程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条细化为:
工程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2 劳务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条补充为:
劳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劳务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配置安全人员,中标进场后,统一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发生的人员相关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劳务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或跨越交通要道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发包人认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劳务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以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承包人提出使用计划,经工程发包人批准后,由工程发包人负责供应,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9.3 治安保卫
9.4 环境保护
本条细化为:
劳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
劳务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劳务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劳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劳务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劳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本条细化为: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劳务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发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劳务承包人和工程发包人对事故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0. 进度计划
本条细化为:
劳务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人批准。劳务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批。
11. 开工和竣工
本条细化为:
11.1 开工
工程开工日期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11.2 竣工
工程竣工日期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劳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劳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劳务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劳务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劳务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劳务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劳务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劳务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本条细化为:
(1)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a.劳务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由于劳务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c.劳务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d.劳务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劳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应与劳务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劳务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劳务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劳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由于劳务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劳务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指示后7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劳务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本条细化为:
13.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劳务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劳务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劳务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劳务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清除不合格工程
劳务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劳务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细化为:
劳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劳务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劳务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劳务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劳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15. 变更
本条约定为:
施工中如发生工程变更设计,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务承包人。如变更设计需要提供现场原始资料,劳务承包人应积极予以协助。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仍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单价执行。变更设计新增工作内容的,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充单价为准。
16. 价格调整
本条约定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延长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的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本条约定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劳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劳务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发包人对劳务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劳务承包人按第8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劳务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劳务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劳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劳务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劳务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4)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劳务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劳务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供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17.2 预付款
本条约定为:本次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本条约定为:
(1)本劳务分包采取单价承包方式。劳务分包单价以《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为准。该单价包含完成合同约定的该项工程的所有劳务费用,以及为完成上述分项工程所做的辅助工序,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本合同工程按月计量,按月支付。
(2)本协议书附后的劳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预计数,仅作为签订本协议基础,不能作为甲方与乙方进行本工程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计量支付与结算以双方现场收方并经项目业主认可的,满足质量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3)发包人临时安排的计日工工资标准见附后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每月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计量支付时间及支付方法,由发包人、劳务承包人共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收方计量。发包人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单价计算劳务费用,将扣除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其它应扣款后的计量款拨付给劳务承包人。
(5)在资金结算中,如发包人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而停工,并放弃向发包人索要利息。
(6)劳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真实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若劳务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有权暂扣按合同约定税率计算所得税额,直到劳务承包人提供应缴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再支付暂扣税款。
17.4 保证金
本条约定为:
(1)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劳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劳务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劳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劳务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劳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滚动扣返制。若劳务承包人已发放本期计量款以前的所有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扣取本期计量款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上期已扣取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返还上期已扣取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17.5 竣工结算
本条约定为:
工程完工后,劳务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17.6 最终结清
本条约定为:
发包人在取得项目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劳务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劳务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交工验收
本条约定为: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劳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资料。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劳务承包人应在规定的限期内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劳务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发出指示,要求劳务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劳务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约定为:
(1)工程完工后,劳务承包人应留专人留守至业主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并以业主组织的整个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时间作为本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点,计算劳务分包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劳务承包人应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负责返工和修复。
(2)质量缺陷责任期未满或质量缺陷责任期虽满足但因项目业主或其它原因尚未支付给发包人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暂扣款,劳务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要业主所扣留的款项。待业主支付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在支付给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3)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劳务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经查明属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劳务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保险
本条约定为:
本劳务分包工程涉及的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工程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税费由劳务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劳务承包人施工前,工程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好由业主支付费用的保险项目,且不需要劳务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承包人必须为其作业人员办理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以及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承包人和工程发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1. 不可抗力
本条约定为: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发包人应协助劳务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发包人认为劳务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承包人向工程发包人报告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工程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发包人承担;
B.工程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C.劳务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D.工程发包人提供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E.停工期间,劳务承包人应工程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发包人承担;
F.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发包人承担;
G.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2. 违约
22.1 劳务承包人违约
22.1.1 劳务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劳务承包人违约:
(1)劳务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劳务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款的约定,未经工程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劳务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劳务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劳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工程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劳务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劳务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劳务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劳务承包人发生第22.1.1(1)和(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工程发包人可通知劳务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劳务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1)和(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发包人可向劳务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劳务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劳务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工程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当劳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劳务承包人应向工程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7)劳务承包人违约后,工程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劳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1.3 劳务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工程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劳务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工程发包人可向劳务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劳务承包人必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工程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劳务承包人施工。工程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工程发包人需要确定劳务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劳务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工程发包人应暂停对劳务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劳务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劳务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工程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工程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劳务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工程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发包人通知劳务承包人进行抢救,劳务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工程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劳务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或工期延误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劳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工程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3)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劳务承包人可向工程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工程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工程发包人收到劳务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劳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工程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的损失。但因工程发包人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而发生第22.2.1(1)目的违约情况时,劳务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而停工,并放弃向工程发包人索要利息和追究责任的权利。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3)目的违约情况时,劳务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发包人解除合同。
(2)劳务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工程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劳务承包人可向工程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劳务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工程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劳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工程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劳务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工程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劳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工程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工程发包人所有;
(3)劳务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劳务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劳务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劳务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劳务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工程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工程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劳务承包人撤离
因工程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劳务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发包人要求将劳务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劳务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双方的约定,工程发包人应为劳务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本条不适用或另行约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工程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4争议后的处理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工作;
(4)法院裁定终止合同工作。
25. 补充条款
25.1 任务调整或重新划分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工程的均衡施工及保障总体施工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土石方调运或其它工程作统筹安排,劳务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调配,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已全部包含在附后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单价中。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对劳务承包人的任务作重新划分,劳务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此作为向发包人索赔的理由。
25.2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25.2.1 如在劳务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工程发包人应通知劳务承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发包人应支付劳务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5.2.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5.2.3 若劳务承包人多次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并且不接受发包人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指挥,危及或将要危及发包人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劳务承包人所承担的劳务分包工程,由此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25.2.4 合同解除后,劳务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发包人应为劳务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5.3 审计风险及材料单价风险
25.3.1 工程造价与材料单价均受国家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及最终审计报告效力的约束。在审计过程中和最终审计报告中,如果造成工程数量的增减,甲方、乙方的结算数量也必须相应的增减;如果造成项目单价的增减,结算单价也相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增减。
25.3.2 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人工价格涨跌的风险。如业主进行人工调差,则一切价差归甲方。
第二节.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劳务承包人进场后应遵守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2、招标人在根据《劳务分包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四川路桥集团劳务分包通用合同条款”同时,补充和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四川路桥集团劳务分包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四川路桥集团劳务分包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5、若应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要求,项目部已邀请了协作单位进场进行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并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如本次招标,上述单位未能中标,中标单位应配合招标人进行已完成部分工程量的清算,并按中标单价与先期进场单位结算,结算款从中标人总价中扣除。
6、本次招标执行的清单为招标人编制的工程结算清单,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计量清单可能存在差异。招标人对中标人结算以招标人编制的工程结算清单项目为准,但中标人有义务配合招标人按照建设单位工程计量清单进行计量。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 | 工程发包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广汉市北海路1号 邮 编:618300 |
2 | 1.1.4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3 | 1.1.5 |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包本合同工程需要交纳的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报价内,其中增值税费单独列出; 保证金包括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环保保证金 |
4 | 4.1.10其它义务 | 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发包人与中标单位及业主签订的三方共管协议。 |
5 | 4.2 | 在正式签约前,承包人应按所承担劳务分包工程总额的2%向工程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注:履约保证金全部为现金保证金时不少于2%;为银行保函时收取不少于5%,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另外。) |
6 | 4.7 | / |
7 | 5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是(√)否() 发包人是否提供设备:是()否(√) 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详见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 |
8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 |
10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1 | 13.2 | |
12 | 16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3 | 17.2.1 | 预付款金额: 无 。 |
14 | 17.3 | 支付方式: 转账 。 临时计日技工:按每天150元/人; 普工:按每天110元/人; 增值税税率按投标文件所填报的税率执行。 |
15 | 17.4 | 保证金扣取百分比:月支付额13%。其中质量保证金5%,民工保证金4%,安全保证金2 %,文明施工保证金1%。环保保证金1% |
16 | 18 | 竣工资料的份数:/份。 |
17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18 | 22.1 | 承包人违约,违约金的约定:10万。 |
19 | 22.2 | 工程发包人违约,违约金的约定:10万。 |
2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如诉讼,约定管辖法院为:工程发包人公司所在地法院。 |
附件1:合同附件格式
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签订地:四川省广汉市
甲方: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部((工程总承包人,简称“甲方”)
乙方:(劳务分包人,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甲方对中标承建的 工程进行劳务分包,经双方多次磋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乙方资质情况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审时间、有效期):
纳税人识别号(及复审时间、有效期):
资质证书及号码(及复审时间、有效期):
资质劳务及等级(及复审时间、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编号(及复审时间、有效期):
2.工程概况及分包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指工程中的具体位置范围,如起止里程段等)
提供分包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3.工程数量
3.1 《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工程量。结算时,以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为准,并不得超过甲方计量工程量。
3.2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量,以实际收方的工程量为准,并不得超过甲方计量工程量。
3.3 最终结算时,应不得高于业主认可并经审计确认的实际工程量。
4.合同工期
4.1 合同总工期为年(天),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具体起止日期以业主、监理要求为准,如业主要求工期提前的,则本合同工期相应提前。
4.2 本工程所涉及控制节点工期如下:在年月日前完成结构 部位;……;……;……
4.3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工期相应顺延(具体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应约定为准):
4.3.1 因业主、地方政府原因或发生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事件等,业主对甲方本合同相关工程延长工期;
4.3.2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以延长工期事项。
4.3.3 除以上例外情形外,其它任何事项不作为工期调整的理由。以上事由导致的工期调整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保险公司或业主另有赔付的除外。
4.4 对于甲方要求提前完工的,则甲方将根据乙方提前完工情况,给予乙方适当奖励。
5.工程质量(若甲方与业主签署的施工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所承担的项目必须满足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地方职能机构的执行标准等有关质量标准,同时也应满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含标前会议纪要、补遗书、招标文件及补充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以及监理、业主、中心试验室、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要求,符合施工图纸(包含变更图纸)及配套文件的要求。作业质量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达到甲方与业主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对所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6.工程单价
6.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为包干价款,包干价=成本价(不含税价款亦即《计件单价清单》) 增值税(成本价x增值税适用税率)。
6.1.1 成本价为固定价,除本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单价外,其他任何情况不作为合同单价调整的依据。成本价即计件单价详见附件《计件单价清单》,该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费用等一切成本费用,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利润、管理费、安全生产费、质量健康费、临建设施费(包括临时道路、已有道路的保通、维护、临时用地、驻地建设)、文明施工费、场地清理费、环境保护费,试验检测、质检、电力设施、电费等附属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其它费用。
6.1.2 增值税为不定价,最终以乙方实际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为准。
6.2 关于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
6.2.1 关于工程变更设计的,按变更后的设计进行结算,若增加的合同外工程单价在本合同中有的,按本合同单价执行;与本合同单价类似的,套算该单价执行。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6.2.2 甲方根据现场施工需要有权临时增加合同外工程且不论该工程是否与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有关,乙方须积极调动作业工人配合甲方进行该施工作业。若增加的合同外工程单价在本合同中有的,按本合同单价执行;与本合同单价类似的,套算该单价执行;若为新增的,则以甲方公司限价为准进行结算。
7.材料管理
7.1 乙方自采材料。工程所需材料(钢材、水泥、代号产品、燃油、混凝土除外)由乙方自行采购,各种材料必须通过甲方、监理、业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将到场的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并要求已用于工程施工的实体部分返工。乙方自采材料的调价方案适用甲方法人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关于材料的调价方案,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调价情况的或可能发生调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成本价作出相应调整。
7.2 甲供材料:
7.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为“甲供”材料,甲供材料为钢材、水泥、代号产品、混凝土。
7.2.2 甲供材料价格如下:
钢材: ;水泥: ; 代号品:;
混凝土(C25、C30…):……
结算支付时,甲供材料不单独作为支付细目,其价格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中。该价格为固定价,市场采购价格涨跌风险由甲方承担。
7.2.3 甲供材料的数量以乙方人员现场签认的数量为准,乙方若有异议应在每月结算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供材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价款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2.4 甲供材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此部分材料的领用地点为甲方的工地存货处。超出设计部分的数量甲供材料单价按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采购的最高价的115%摊销给乙方。
7.2.5 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转卖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套现资金。否则,一经发现,甲方将按照所转卖材料的市场价格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2.6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 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停放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设置标牌。
7.4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甲方未配备操作人员的,乙方应配备具备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及与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相匹配的辅助人员;甲方配备操作人员但未配备辅助人员,乙方应配备辅助人员(具体以甲方实际提供设备及甲方配备人员为准)。
7.5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环保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8.各类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8.1 履约保证金。签署本协议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合同总价 5 %的履约保证金(现金),若无其它遗留问题,则在本协议工程终期结算完毕后6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暂时不能缴纳履约保证金(现金)的,须向甲方提供银行的独立担保保函)。
8.2 质量保证金。
8.2.1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2 年(具体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缺陷责任期自业主组织的交工验收后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具体起止时间按照甲方与业主签署的施工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
8.2.2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甲方应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的方式(任选一种方式即可)通知乙方进行缺陷修复,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3日内无条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并进行缺陷修复,否则甲方代为修复,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8.2.3 乙方按照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后的造价)的 %(实际扣缴比例应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关于质保金扣缴比例为准)向甲方缴纳质保金,质保金在乙方每期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甲方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业主向甲方返还质保金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若甲方与业主签署的施工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 资料保证金。甲方按乙方每次中期结算金额的%扣留乙方现场资料保证金,在下一期中期结算时,返还上一期扣留的资料保证金,最后一期的资料保证金则在终期结算,乙方无任何遗留问题时,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方义务中包括现场资料这一部分,则保留此条款;若乙方义务中不包括这一部分,则删除此条款,且不扣留资料保证金)
9.乙方务工人员管理
9.1 乙方应按甲方相关制度要求管理务工人员。
9.2 乙方现场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职称: ;联系方式 。(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增减)
乙方现场负责人非乙方法定代表人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与该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二选一即可)、《授权委托书》。乙方现场负责人保证每月至少有 天驻在作业现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按 元/次予以处罚。
9.3 乙方应与参与项目生产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原件提交甲方留存备查,待工程完工后返还;应为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合同文件复印件需提交甲方备案。乙方还应按施工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劳务人员的暂住证等各种手续,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9.4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务工人员岗位操作证件和健康体检报告,无岗位操作证件和健康体检报告者不得进入甲方施工现场。
9.5 乙方应对务工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每月定期将所有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及务工出勤情况、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等以书面材料报甲方备案。务工人员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人脸识别系统考勤管理。务工人员有变动的,需及时将务工人员变动情况报甲方备案。
9.6 乙方应为所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号及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查。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务工人员务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并有权代付务工人员工资,该笔款项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7 若发生民工讨薪事件(民工恶意讨薪除外),乙方必须无条件妥善解决并支付民工工资,甲方同时有权按照 5-10 万元/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处理不积极或不完全的,由甲方代为处理,由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将根据具体影响有权对乙方在甲方法人单位的年度信誉等级评价作出降级处理,同时报请甲方上级单位四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乙方作出降级处理。
10.安全生产
10.1 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0.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消除事故隐患。
10.3 乙方安全生产费,相当于工程总价的1.5%,已连同其他成本计算在《计件单价清单》中,结算时,须乙方提供相应的投入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投入设施的相应票据等),否则,该款项将在结算支付时予以扣除。
10.4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乙方必须正确使用或安装并妥善保管。
10.5 乙方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乙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至少应按5000万/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员。
10.6 乙方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金额为合同价的 1.5 %,于签订合同前日向甲方缴纳,未缴纳的不得签订合同。
10.7 乙方必须对所有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以提高务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将相关记录资料提交甲方存档。
10.8 乙方须妥善处理与工地周围企业、居民以及与其他劳务的关系,遵守当地的民风民俗,共同致力于提高所在范围的社会治安质量,杜绝因所属员工发生的刑事、治安等案件。
10.9 乙方须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及甲方安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施工现场不服从安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违约处罚。
10.10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另行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在施工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若《安全生产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安全生产合同》为准。(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则删除本条;若签订,则保留本条款)
10.11 安全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0.12 发生生产伤亡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10.12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不明的,首先应报请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处理,赔偿费用在保险赔偿总额范围以内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处理,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范围的,乙方应在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若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为其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的,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细化)
11.1 负责协调业主、监理及地方关系。
11.2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1.3对乙方作业人员的数量、技术证书、岗位操作证件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有权对乙方现场人员的管理行为或作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乙方清除进场的不合格员工。
11.4对乙方的施工行为进行质量、技术、安全、进度、环保、文明等各方面的管理,且不因此而免除乙方的责任;
11.5指派现场施工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乙方施工,负责乙方施工技术及平面位置放样、高程测量、基础资料收集等工作,乙方须按要求无条件予以配合。
11.6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1.7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设备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计量、试验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1.8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1.9负责向乙方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警示带、安全网等)、施工标识标牌等设施,乙方使用时须按甲方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在乙方完成工程任务后须退还甲方,否则将在结算款中扣除相关费用,乙方在甲方领取的安全防护设施材料必须按甲方的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安装,并自行承担安装人工费。
11.10甲方及甲方各职能部门有权对乙方的完成工程量及施工行为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规行为并进行违约处罚,勒令乙方停工,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等费用的损失。
11.11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复核、签认,汇总质检资料及竣工资料。
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细化)
12.1 乙方应如实提供其相应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增值税纳税证明、授权委托人等。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全部证件和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单位或个人。
12.2 不得将劳务转包、层层分包或肢解分包。
1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定期结算,并自负盈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2.4 配备与本合同工程相应的且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技术、操作人员。
12.5 按时完成计量资料的签认,及时将工程质检资料、竣工资料交到甲方,同时按甲方要求建立并填报相应的内控资料。
12.6 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须身体健康、岗位要求持证上岗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证)投入工作。
12.7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2.8 自觉接受工程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2.9 按工程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2.10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等损毁的,由乙方照价赔偿甲方。
12.11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和由此带来的各种行政罚款或处。
12.12 自行负责己方所有务工人员的食宿安排、后勤保障。
12.13 安检部门、质检部门、监理、业主及其他上级部门对甲方的要求,同样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12.14 不得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发生经济、民事关系。
12.15 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作业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事由后 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12.16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17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所有义务、工作程序及费用。
12.18 乙方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劳务人员。
13.工程结算、支付及发票的提供
13.1 过程收方结算。乙方在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具备收方条件的过程收方结算报告,甲方根据该报告组织双方进行收方结算。结算的具体程序和资料要求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执行,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结算所需要的资料。乙方未按时提交已完工工作量清单,或所提交的清单不符合收方结算要求且补充修改一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不予收方结算,并视为乙方当期无支付要求。
13.2 结算资料需同时经甲方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工程、财务、机料负责任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甲方项目经理部盖章后方能生效,签字不符合要求、不完整或未盖章的,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3.3 关于隐蔽工程的收方。(具体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关于隐蔽工程的收方的约定为准)在隐蔽前须通知甲方验收,并会同业主、监理现场进行收方确认,必要时可采取开挖探坑、开窗等方式进行确认。否则,由此增加或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须赔偿甲方。
13.4 甲方在收到业主中期计量款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中期结算款项(扣除各类保证金和应扣款项后)的款项。施工过程中,若因业主付款迟延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付款的,乙方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同意付款期限顺延,并自行组织资金确保正常施工,乙方自愿不要求甲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因乙方完工工程周期较长、且不具备收方结算条件的,由乙方提出结算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暂按照该部分工程总量的60%进行结算支付。
13.5 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除零星支付外,拒付现金;甲方有权对民工工资监督发放或代为发放后,剩余款项支付到乙方账户上(乙方账户基本信息为:账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在支付上述款项(含民工工资)前,乙方必须足额、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乙方当期不含税工程结算款-甲供材料款-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补充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1 增值税适用税率),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13.6 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3.6.1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在办理结算手续后7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票之后15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应与甲方办理增值税发票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未提供。
13.6.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则将税金金额(不含税工程结算款x增值税适用税率)扣减不予结算支付;同时扣除结算价款的40%作为企业所得税风险保证金不予支付。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如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抵扣税额或产生税务风险的,由乙方全额赔偿并处合同金额 5 % 的违约金;如对甲方税务评价等级评定造成影响的,则处合同金额 10 % 的违约金。
13.6.3 若甲方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配合甲方做相关处理。
13.6.4 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税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7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退场,甲方将按照本合同单价的 %对乙方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部分工程进行支付,甲方已扣留的乙方的各种款项将作为乙方违约金,不再另行支付。
13.8 末次收方结算。完成最后一次的工程作业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末次验收计价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天内,组织双方进行末次收方结算。验收合格的,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末次收方结算手续。乙方未按时提交末次验收计价报告的,视为乙方完成工程量已全部收方结算。
13.9 完工结算。乙方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作业后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完工结算报告,甲乙双方仔细核对完成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无异议后签署《终期结算协议》,作为最终结算付款依据。乙方不提出完工结算报告的,甲方有权就乙方已完工程进行终期结算。
13.10 末次支付。甲乙双方签署《终期结算协议》后天内,乙方应先按总结算价扣除已提供过发票的余额向甲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再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后支付余款,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待业主验收合格无任何遗留问题后即无息退还。
(质量保证期限为,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作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期限届满后无质量缺陷的,甲方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乙方。)
关于环境保护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按甲方、
业主及监理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具体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弃土、弃石方、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生活用水的废水、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按要求设置化粪池、污水处理等设施;不得随意砍伐树木等。
15.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15.1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就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乙方书面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事件持续发生的,乙方应每天向甲方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5.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5.3 因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5.3.1 工程结构本身的损害、因工程结构本身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和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按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规定处理。
15.3.2 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乙方为转嫁此风险可自行进行投保设备保险。
15.3.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5.3.4停工期间,乙方留在施工场地的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看管责任和保卫人员的管理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6.1 在施工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照相关部门和业主要求顺延合同工作时间。乙方人工、机器设备闲置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6.2 施工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归属国家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其费用承担比照上款。
17.违约责任
17.1工期滞后的处理:对于延迟完工的,乙方拖期损失赔偿按元/天计算,累计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 %;对于工期严重滞后,即连续 天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甲方违约金。
17.2 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等,乙方应无条件全部拆除、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对其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及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补救,并根据情节轻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5-10 万元以内支付违约金。对于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乙方除承担上述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17.3 不服从现场管理的处理: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质量管理,对在施工现场不服从甲方质量管理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次万元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业主、监理因此给予甲方的罚款、处罚等)。
17.4 严重违约的处理: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1)乙方连续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合计划工程进度的要求的,项目业主书面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或更换乙方的;
(2)乙方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在业主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价低于B级的;
(4)乙方以工程单价过低或其他非甲方原因中止或终止施工的。
甲方将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已返还工程款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同时,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撤场,将未使用的材料运离施工现场。甲方需要使用的材料,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材料价款。逾期,若乙方拒不配合清理现场设备、材料,甲方将自行或请第三方将乙方滞留在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清理出施工现场,并自行组织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上月业主计量的工程量结算。
17.5 乙方若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约 万元)的10%承担违约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
17.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完本合同。
18.其它事项
18.1 乙方对本合同的签字认可,同时视为对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管理制度的认可和接受。
18.2 甲方根据本合同段的工期要求及施工安排,每月对乙方下达施工生产任务,对照该生产任务进行奖惩;该施工任务(形式可以是书面的通知、会议纪要或短信、电子邮件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8.3 乙方应独立承担本合同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一些风险(含气候因素、征拆滞后、甲方提供材料滞后、工地阻工、机械怠班、气候、税务、民风民俗、地质环境、民风民俗等导致损失),本合同中已约定风险承担的除外。
18.4 清单中有单价有数量,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计量的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18.5 本合同所称业主是指,所称监理或监理工程师是指。
18.6 乙方法人注册地(或住所地)为乙方接受函件的地址,乙方法人注册地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接收函件的电子邮箱为: 。 如变更法人住所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需在变更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通知甲方,致甲方仍向乙方原住所地送达,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收到;向乙方原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无论乙方是否实际阅读,均视为乙方已阅读。甲方可自由选择上述任一方式向乙方送达函件,甲方向乙方送达的函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过程及终期结算等。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函件后应及时对甲方函件及各类结算资料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无异议,同时认可甲方的函件及各类结算的内容。
18.7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或施工现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导致本合同部分履行困难,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能与本合同基本原则、精神相违背,该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多页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19. 合同的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工程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除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责任为终身制外,其他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20.合同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如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则双方一致同意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有效合同一般约定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工程项目在省内除三州以外的,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效合同以及工程项目在省外以及省内三州的有效合同,原则上约定向德阳仲裁委员会或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1.合同附件资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细化)
21.1 《计件单价清单》;
21.2 施工图纸和说明;
21.3 工程《招标文件》;
21.4 《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如有);
21.5 《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
21.6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乙方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1.7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复印件,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2.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2: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为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佣的民工)的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 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对于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如果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应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
7.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8.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9.提供为确保安全生产施作必要的、经甲方指出和认可的安全设施。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0. 必须按照本项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初步验收后终止。
甲 方:(盖章单位) 乙 方:(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日期: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甲方与乙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甲 方:(盖章单位) 乙 方:(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劳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
附件5-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损耗率 | 备注 |
1 | 按工程设计 要求提供 | |||||
2 | ||||||
3 | ||||||
注:1、清单细目对应的计价规则中写明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工程细目(劳务单价),严禁私自盗卖,其材料由发包人提供,提供数量为“设计量 合理损耗量”。实际施工中若出现超领材料,超领部分材料,发包人将按“最高到场价 15%采管费”进行扣款。“最高到场价”为劳务承包人第一期领用该材料,到发包人发现材料超领最后一期这一时间段内该材料的最高到场价。
2、此表中未填入单价的材料,按发包人对外招标后确定单价执行,以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附表5-2砼运输基价表
序号 | 项目地形 | 砼运距(kg) | 单价(元/m3)(不含增值税) | 备注 |
1 | 平原微丘区
| 0-1 | (15/……) | 含1km |
2 | 1-5 | (20/……) | 含5km | |
3 | 5-10 | (25/……) | 含10km | |
4 | 10-15 | (29/……) | 含15km | |
5 | 15以上 | (29 1.5*(实际运距离15)/……) | 含15km以上时,每增加1km按1.5元/m3.km乘以增加的运距计算 | |
6 | 山岭重丘区 | 0-1 | (16/……) | 含1km |
7 | 1-5 | (21/……) | 含5km | |
8 | 5-10 | (26/……) | 含10km | |
9 | 10-15 | (30/……) | 含15km | |
10 | 15以上 | (30 1.6*(实际运距离15)/……) | 含15km以上时,每增加1km按1.6元/m3.km乘以增加的运距计算 | |
|
|
|
|
|
注:1、附表5-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中的砼单价已包含砼运输费。实际施工中,根据需要,经劳务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砼也可由劳务承包人自行组织设备运输,发包人按附表5-2中《砼运输基价表》中的基价与劳务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单价中不含增值税。
附件5-3:发包人调拨材料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损耗率 | 备注 |
1 | 混凝土 | C20/C15 | m3 | 150 | ||
2 | ||||||
注:1、清单计价规则中写明为完成该项工程一切工作内容的细目项,经劳务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同意调拨附件5-3《发包人调拨材料一览表》中的材料时,发包人可附件5-3《发包人调拨材料一览表》中单价及实际调拨数量扣款;发包人调拨按该项材料“设计量 合理损耗量”控制数量,若劳务承包人实际使用材料数量超过“设计量 合理损耗量”,发包人不再调拨。不在附表5-1:《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附件5-3《发包人调拨材料一览表》内的材料由劳务承包人自行购买,风险自担。
附件6: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
附件6-1: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
注:1、发包人拟按附表6-1《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中所列示设备投入本标段,投入设备数量、时间主要为完成附件6-2《单位工程量所含设备费用表》所列工程细目的数量,发包人最终按附件6-2《单位工程量所含设备费用表》所列工程细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调整投入设备的数量和时间。 2、附表6-1《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中设备现值,在招标阶段可以不用填写,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进场后,由双方书面确认设备现值。 3、经发包人同意后,表中设备也可以由相应劳务承包人按要求自行组织,发包人附件6-2《单位工程量所含设备费用表》中设备金额与劳务承包人另行签订合同。若劳务承包人自行组织投入的设备,发包人认为设备数量、型号或能力不足以保证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劳务承包人组织足够的设备进场或由发包人按附表6-1《发包人拟投入标段主要设备表》中约定的设备数量及型号自行组织设备进行,由此而增加的所有费用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表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四川路桥集团劳务分包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结算应按投标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业主和招标人认可的数量为基础,以项目制定的计量规则、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规范等为依据进行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计算,通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算并办理结算。针对该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规则所包括的各种辅材和辅助工作的细目单价均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考虑范围,所报价为单价(不含增值税),若工程量清单未明示,均以技术规范为准,不另结算相关辅材和辅助工作的的费用。
1.3、 单价(不含增值税)均包括投标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外)、设备费、电费(场地范围内的全部电费,含照明用电费用)、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不含增值税)、利润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作的辅助工序等一切费用(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各种风险、责任和义务)。增值税税费按招标文件约定税率计算。
1.4、 工程量清单中有工程量的每一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同时投标人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按规定单列增值税;如未单列,则视为投标人清单单价中已含增值税(详见标价工程量清单)。
1.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6、投标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相关辅助物资设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除清单另有说明外,其余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之中。
1.7、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应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的工作内容、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
1.8、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材料的超耗,将不予计量。同时要对因此而造成招标人的一切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1.9、乙方在此承诺,若投标人负责的工作内容经竣工审计减少,减少量和相应金额由投标人承担。
1.10、招标人提供永久性工程使用的砼等主要材料;招标人提供片石混凝土挡墙施工所用的砼罐车、砼输送泵等。
2、材料单价
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中所列材料,按表中价格计算材料单价;附件5《发包人提供和调拨材料一览表》之外的材料,均自行调查确定单价。
3、 劳务承包人工程量清单表(格式)
第一标段(K0 950-K5 305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194.9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56 | |||
合计 |
第二标段(K5 460-K9 215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374.9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第三标段(K9 690-K13 48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617.2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32 | |||
合计 |
第四标段(K 13 650-K16 82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136.3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第五标段(K16 910-K18 57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374.5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50.2 | |||
合计 |
第六标段(K19 080-K20 567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989.3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1.5 | |||
合计 |
第七标段(K20 720-K24 925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618.4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第八标段(K25 810-K34 76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3453.7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2.1 | |||
合计 |
第九标段(K34 838-K41 22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859.8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778 | |||
合计 |
第十标段(K41 303-K44 755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504.6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3112 | |||
合计 |
第十一标段(K55 055-K56 19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034.6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804.4 | |||
合计 |
第十二标段(K56 200-K60 59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105.3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0.9 | |||
合计 |
第十三标段(K60 710-K64 25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4163.4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83.4 | |||
合计 |
第十四标段(K64 420-K70 31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845.6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98.3 | |||
合计 |
第十五标段(K70 586-K74 06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979.1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90.9 | |||
合计 |
第十六标段(K74 320-K86 515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428.8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90.9 | |||
合计 |
第十七标段(K86 685-K89 942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258.9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53 | |||
合计 |
第十八标段(K90 360-K92 744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823.8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第十九标段(K92 854-K96 862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021.5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511 | |||
合计 |
第二十标段(K96 982-K100 830段):工程量清单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247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第六章图纸
(现场项目部索取)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规范、质量评定及工程验收
1.设计施工采用的规程规范
四川省S302涪阳至木门公路升级改造工程由四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及施工均采用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颁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凡本工程的施工及变更设计,均应遵照执行。
2.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和交接验收标准均按现行公路工程评定验收标准执行。
3.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本工程竣工交接验收办法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见下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 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招标
(合同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投标保证金……………………………………………………………………………( )
四、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
五、施工组织设计…………………………………………………………………………( )
六、项目管理机构…………………………………………………………………………( )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和项目非正常退场情况
八、承诺函…………………………………………………………………………………(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合同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净价),增值税税费(大写)元(¥元,税率%),工期 月,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竣工验收达到优良。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和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我们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及办理民工相关保险,如出现民工工资纠纷,你单位有权从应付我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向民工支付。
(6)我方承诺,如果我标段内的控制性工程不能满足业主的总体进度要求,我方无条件接受业主的处罚,包括本项目由业主重新安排队伍,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本项目有关的价款分割。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5个月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4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5000元/天 | |
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5%签约合同价 | |
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3000元/天 | |
7 | 保证金扣取百分比 | 17.4.1 | 月支付额的13% | |
8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
9 | …… | |||
10 | …… | |||
11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署办理,用此格式)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法定代表人自己签署投标文件时,不附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用此格式)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电话:)。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字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3、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公证书应对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若有虚假,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收据(招标人开具给投标人)复印件或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格式)
单价(不含增值税)均包括投标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外)、设备费、电费(场地范围内的全部电费,含照明用电费用)、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增值税除外)、利润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作的辅助工序等一切费用(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各种风险、责任和义务)。增值税税费按合同约定税率另计。
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计量规则、计价规则应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的工作内容、四川路桥集团内部定额、业主对项目制定的专用的技术规范以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
4、劳务承包人工程量清单表(格式)
第一标段(K0 950-K5 305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194.9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56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二标段(K5 460-K9 215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374.9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三标段(K9 690-K13 48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617.2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32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四标段(K 13 650-K16 82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混凝土挡土墙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136.3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五标段(K16 910-K18 57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374.5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50.2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六标段(K19 080-K20 567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989.3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1.5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七标段(K20 720-K24 925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618.4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八标段(K25 810-K34 76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3453.7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2.1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九标段(K34 838-K41 22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859.8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778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标段(K41 303-K44 755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504.6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3112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一标段(K55 055-K56 19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034.6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804.4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二标段(K56 200-K60 59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105.3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10.9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三标段(K60 710-K64 25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4163.4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83.4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四标段(K64 420-K70 31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845.6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98.3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五标段(K70 586-K74 06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9979.1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90.9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六标段(K74 320-K86 515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428.8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90.9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七标段(K86 685-K89 942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2258.9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53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八标段(K90 360-K92 744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823.8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十九标段(K92 854-K96 862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021.5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2511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第二十标段(K96 982-K100 830段):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报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209-3 | ||||||
209-3-b | C20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10247 | 1、工作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损耗、水电费,小型机械设备、小五金、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安全文明施工、生活、住宿、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完成该工作的一切费用。 2、片石、碎砾石、施工模板、架管由队伍负责。 3、调拨的材料如下:(C15砼、C20砼调拨价均为150元/m3 ) 4、清基坑、护栏基座-预埋塑管、PVC管均含在挡墙单价内,不再单独计价。 | ||
209-3-c | C15片石砼墙身及基础 | m3 | 0 | |||
合计 | ||||||
增值税税费 ,税率11% | ||||||
清单合计(含增值税率11%): |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措施
(4)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6)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施工进度计划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拟投入数量 | 额定功率 ( KW ) | 用于施 工部位 | 产权 (自有/外租) |
附表二: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可以按下列表格填写,也可以用文字描述。
施工进度计划表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
主要工程项目 | ||||||||||||||||||
1.施工准备 | ||||||||||||||||||
2. | ||||||||||||||||||
3. | ||||||||||||||||||
4. | ||||||||||||||||||
…. | ||||||||||||||||||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号 | 劳务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安全员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或职称证等;
其他人员可不填写此表。
姓名 | 年龄 | 学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安全许可证号 | 初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开户银行信息一览表
开 户 银 行 | 银行名称: | |
银行地址: | ||
电话: |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 |
传真: | 电传: |
近年资产与负债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近年 | ||
年 | 年 | 年 | |
1.资产总额 | |||
2.流动资产 | |||
3.固定资产原值 | |||
4.负债总额 | |||
5.流动负债 | |||
6.税后利润 |
注:1、投标人在此表后应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流量现金表、损益表、利润表等;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投标人的财务报表的数据相一致,若中标后招标人复查的结果与本表数据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近年内完成的类似工程项目业绩表
序号 | 1 | 2 | 3 |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竣工日期 | ||||
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本表一列填写一个业绩,若投标人有多个业绩时,可以多页填写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附已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交(竣)工报告或业主业绩证明及相关证明等资料;
3、若中标后招标人复查的结果与本表重要数据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近三年的信誉情况
项 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投标人有没有收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 |
投标人有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出发的有效期内; | |
投标人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案件; | |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仲裁或项目非正常退场情况。 |
注:1、本表后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
2、若近年内没有发生诉讼、仲裁或项目非正常退场情况,投标人在空白处填写“无”。
3、若中标后招标人复查的结果与本表重要数据不一致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进场后我方将严格执行招标人(发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其他: 。
我方承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不报或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情况。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